冒充他人產品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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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冒充他人產品立案標準

冒充他人產品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商品與假冒商品區別

所謂假冒,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號的手法,生產、銷售其產品,坑害用户或消費者的行為。因此,從廣義上看,假冒產品的內容與名稱不相符。也屬於偽劣產品的一種。但從狹義的角度,偽劣商品主要是指質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使用價值,與假冒產品又有區別。如假冒產地、廠名、廠址或質量認證標誌的商品只屬於假冒商品而不屬於偽劣商品。而偽劣商品有時也假冒其他名牌產品進行銷售,則此時它既是假冒商品又是偽劣商品。

三、商品質量狀況如何判斷

根據刑法的規定,偽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商品。因此,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商品質量狀況如何,是否屬於偽劣商品,是認定偽劣商品犯罪是否構成的關鍵,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事實根據。

要正確判明一種商品是否屬於偽劣商品,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該商品嚴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要求。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類產品應當具備的共同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所謂的“默示擔保條件”,無論生產、銷售何種產品,均須滿足這些基本的質量要求。

二是該商品的主要指標達不到有關的產品質量標準或明示擔保條件。實踐中各類產品紛繁複雜,認定其質量狀況還需參照具體的質量標準。這些多層次的質量標準是法律要求的具體的量化,它既包括國家強制性標準,也包括行業標準,還包括企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此外,判定產品質量還應參照產品的明示擔保條件,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標明採用的標準,產品標識、使用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明示承諾或保證。

三是該商品已基本失去其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應具備的使用性能,並非毫無使用價值。在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不影響工農業生產的前提下,有些偽劣商品經技術處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還應查明商品質量同危害結果之間有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故的發生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並非由於商品的質量問題,則不能讓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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