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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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什麼是假冒偽劣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説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説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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