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犯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9W

持續犯也叫繼續犯,是指犯罪既遂後,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着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持續狀態的犯罪。比較典型的如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實施非法拘禁他人開始,到受害人回覆人身自由期間,非法拘禁這一行為一直都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持續犯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持續犯有以下特徵:

1、必須是基於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

所謂一個危害行為,是指主觀上出於一個犯罪故意(無論是單一的犯罪故意,還是概括的犯罪故意),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圖所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並非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是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則不構成持續犯。

2、持續地侵犯同一客體或相同客體的犯罪。

所謂“持續地侵犯同一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簡單客體而言的;所謂“持續地侵犯相同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複雜客體而言的。

3、犯罪行為及其所引發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的犯罪。

首先,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它的典型表現是,自犯罪行為着手實行至犯罪行為實施終了的過程中,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正在實施、不斷進行的狀態。

其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狀態。

最後,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之中

4、犯罪行為必須持續一定時間或以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

對於我國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的界定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説持續犯、危險犯、結果犯等,但是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犯罪都是要被嚴厲的處罰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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