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週歲未成年殺人沒事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16週歲未成年殺人沒事麼?

一、16週歲未成年殺人沒事對麼?

只要年滿14週歲,未成年人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未滿14週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麼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併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説,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年齡分為幾個階段,刑法規定年滿14歲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16歲的未成年人殺人當然會被判刑,只不過在處罰上面,法院會酌情從寬處理,原則上不會使用死刑。對未成年犯罪也應該加強教育及感化,使其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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