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和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6W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和處罰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認定

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時,應區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1)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打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罰

刑法第40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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