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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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什麼?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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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行為呢?

年來,各類傳染病越來越多,給人們造成危害的同時,也使越來越多的衞生部門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而在我國,要是相關人員在在防治傳染病方面有失職行為的話,那可能會觸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那麼,什麼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行為呢?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須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只有他們才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着過失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已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三)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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