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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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構成要件是什麼?

行政案件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行訟案件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充當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針對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法院受案範圍內及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行政爭議。

4、原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必須經過行政複議的,已進行了行政複議;自行選擇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已作出複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複議決定。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在我們國家的官司中大多數都是因為老百姓之間或者是組織之間有一定的矛盾,但是不能否認行政機關雖然代表着國家也會有侵害人們的情況而需要被規制的,而行政案件比較特殊而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並自檢是否屬於行政的案件並向行政法庭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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