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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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規範的約定,向其他人提供或販賣個人信息,情節性質嚴重惡劣的,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內容。

怎樣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規定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從以上條文內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礎上再次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納入修改的範圍,且修改幅度較大,在司法實踐中亟須正確理解和適用。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因而如何確定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範圍,是一個重要問題。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民個人不願為一般普通社會公眾所知,並對公民個人有保護價值的信息。在刑法語境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該條文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即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信息的內容看,其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刑法修正案(九)將犯罪主體擴大到一般主體,而不僅侷限於刑法規定的國家機關、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公民個人信息應當是“與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的、其不願被特定人羣以外的其他人羣所知悉的信息”。

(二)關於“情節嚴重”的理解及適用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目前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依次考慮三個因素:一是隻要該信息被用於實施犯罪活動,均可認定為情節嚴重;二是看是否嚴重危及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給公民個人帶來較大經濟損失或導致其他後果;三是在無法認定前兩者的情況下,根據出售、提供或者獲取信息的數量、次數加以確定,其中,在出售的情況下還包括獲利金額,在提供、獲取的情況下還要考慮手段的惡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對價金額,等等。即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次數、獲利金額、手段、持續時間、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定。具體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情節嚴重:

1、利用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實踐中,有些行為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為了拓展公司業務或是個人人脈,有些行為人則是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主觀惡性差異較大。對於為了實施違法犯罪目的而獲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屬於情節嚴重。

2、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嚴重精神損害或者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應確定為情節嚴重。當然,並非只有犯罪後果實際發生才構成情節嚴重,可以結合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所面臨的風險大小來確定是否屬於情節嚴重。一般而言,產生實際損害的情節重於面臨極大風險的情節。

3、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手段惡劣的。有的行為人為了達到出售或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往往會額外實施一些輔助行為;有些行為人則是組織化、規模化或者用惡劣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因而,就行為方式而言,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或糾集、僱用多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視為情節嚴重。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中獲利數額較大的。即行為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相關犯罪立案標準綜合確定,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數額達5000元以上的,可確定為情節嚴重。

5、其他應當認定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雖未達到以上標準,但綜合考量案件的全部情況,有兩個以上情節接近以上標準,或者有一個情節接近以上標準,同時具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也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

對於網絡時代層出不窮的圍繞個人信息安全的犯罪類案件,我國法律不斷完善和修正刑法的條文和解釋性説明,來維護我國公民的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我們每個人既不能觸犯法律去提供和販賣他人信息,也要防患於未然、保護自身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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