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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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淫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賣淫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賣淫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賣淫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 ,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並處罰款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強迫賣淫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2、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3、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2、客觀要件: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採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揹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強迫賣淫罪必須以發生某種特定危害結果,即出現“他人賣淫”的結果,才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恰好相反,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被強迫人是否實際賣淫,則只能作為對該罪的量刑因素加以酌情考慮把握,但不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賣淫嫖娼這種行為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懲罰,比如説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有強迫賣淫罪,但賣淫行為本身的話,是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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