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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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抽逃出資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抽逃出資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抽逃出資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資罪的認定條件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係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佔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對於抽逃出資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刑處理的,特別是涉案金額的大小決定了犯罪事實的量刑判決處理情況,對於犯罪事實嚴重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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