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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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區別是什麼?

在投資理財的時代,因為投資理財發生的詐騙也越來越多,最常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非法集資詐騙等等,這兩種方式損害了資金擁有人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都屬於違法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是要知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區別,這樣更加有利於我們自身遇到任意一種情況時的維權。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區別--主要表現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區別轉換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區別比較多,但是從造成的後果、案發的歸還能力等等方面,兩者還是有很多的共同點,在有些情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可以變成非法集資,同樣的非法集資也可能會變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此在實踐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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