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隱瞞軍情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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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隱瞞軍情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隱瞞軍情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1、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隱瞞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認定標準是:

(1)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軍事裝備、設施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的;

(5)造成其它危害的。

3、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

二、隱瞞軍情罪的嫌疑人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法院應該充分結合隱瞞軍情行為給軍隊上造成的影響,去裁量量刑標準,並不是所有隱瞞軍情的嫌疑人都會被直接判處死刑的,但是本罪的量刑起點不會低於三年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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