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謊報軍情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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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謊報軍情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謊報軍情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 隱瞞、謊報軍情犯罪而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

二、隱瞞、謊報軍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軍事裝備、設施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的;

(5)造成其它危害的。

三、涉嫌隱瞞、謊報軍情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也要根據謊報軍情給軍隊上造成的影響裁量量刑標準,我國法律制度中對謊報軍情罪規定的量刑幅度差別還是很大的,不可能所有謊報軍情的嫌疑人都會直接判死刑,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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