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嚴重的可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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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嚴重的可判死刑嗎

不管對於哪種犯罪來講,最嚴重的處罰就是被判處死刑,當然我國的罪名中並不是所有的量刑都有死刑。對於交通肇事罪而言,雖然量刑方面沒有規定死刑,但其同樣也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那交通肇事罪嚴重的可判死刑嗎?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詳情請閲讀下文。

一、交通肇事罪嚴重的可判死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單獨的交通肇事罪最高為15年,即使造成的後果再嚴重也不可能判處死刑。除非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轉化成故意殺人的或者故意傷害的,才有可能判處死刑。

二、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裏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衝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最高的處罰是七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樣的情況下交通肇事罪是不能被判處死刑的。但如果交通肇事罪轉化為了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則就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大家在瞭解交通肇事罪相關知識的時候,一定不能全盤否定交通肇事罪就絕對不可能被判處死刑,一定要先知道是否轉化成了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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