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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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事故的發生,除了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之外,還會導致人員的傷亡。在一些生產活動中,如果由於個人的行為導致了發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就會涉及到犯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那什麼是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站小編將在以下文章中為您説明。

一、什麼是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5條之規定,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才予以立案。

三、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是對發生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該預見到自己在大型羣眾性活動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造成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觀方面是在舉辦大型的羣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羣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四、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

1、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一條 [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在生產活動中,不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從而導致嚴重事故的發生就會涉及到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對於員工來説,瞭解了什麼是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助於約束他們在此後工作中的行為,注意好生產和自身的安全。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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