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信息披露違規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信息披露違規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和股東、社會公眾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二、立案標準
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佔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法律規定
(一)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一條: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二》
第六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罪的立案標準為:多次虛假披露信息或隱瞞財物會計報告、在公司財物報告中編造信息從而導致投資者、債權人或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嚴重損失是指導致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虛增或掩蓋減資三十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