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強制猥褻罪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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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強制猥褻罪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説到猥褻罪,大家一定是有一定的瞭解的吧,在進行猥褻罪的量刑的時候,我們也是有一定的標準和要求來進行約束的。那麼,刑法修正案九強制猥褻罪是怎麼進行規定的呢?和之前的規定有哪些區別呢?一起跟着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法修正案九強制猥褻罪修改內容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主要修改了兩點:

1、將猥褻罪中的“婦女”修改為“他人”,被猥褻的對象將不僅限於女性,男性也可能成為該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節加重犯的範圍擴大了,增加了“其他情節惡劣”。

二、法理簡評

將猥褻的對象擴大到男性,這是性權利保護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2011年筆者就撰文建議建議:將刑法第237條第一款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見《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之間:猥褻型犯罪的立法完善》發表於《人民檢察》2011年第14期),修九實質上採納了這樣的建議。

我國刑法當時將男性排除在犯罪對象之外,其原因無非是考慮到婦女和兒童在生理、身心方面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護,以體現我國一貫重視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政策。但是時至今日,已經與社會現實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權利應該受到平等保護,性權作為基本、普世人權,對性權利的男女平等保護已經得到國際公約的認可。

世界上多數國家刑法均沒有將強制猥褻罪(包括強姦罪)的對象限定為婦女。另一方面,時至今日,男性的性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經發生。需要順便指出的是,強姦罪的對象同樣不應該限於女性,近年來男性被強姦的案件不斷見諸於媒體,這也是平等保護男性性權利的應有之義,猥褻男性的行為尚需犯罪化,舉輕以明重,強姦男性的行為更應該犯罪化,也建議將刑法第236條的“強姦婦女”修改為“強姦他人”。

三、司法認定

1、“男性強姦男性”,“女性強姦女性”如何定罪?猥褻是性交以外的性行為,因此所謂的“男性強姦男性”、“女性強姦女性”並不屬於強姦,而是強制猥褻,所以按照修九,那麼上述行為應該定強制猥褻罪。

2、女性強姦男性如何定?如前所述,強姦罪的對象同樣不應該限於女性,近年來男性被強姦的案件不斷見諸於媒體,這也是平等保護男性性權利的應有之義,猥褻男性的行為尚需犯罪化,舉輕以明重,強姦男性的行為更應該犯罪化,修九應該順帶將刑法第236條的“強姦婦女”修改為“強姦他人”。

既然沒有修改,司法又不能等而不判,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在刑法未修改強姦罪的情況下,應作如下認定:如果被害人是成年男子,則只能定強制猥褻罪;如果被害人是男童的,則定猥褻兒童罪。

3、其他惡劣情節的認定。其他惡劣情節,一般需要考慮是否多人、多次;是否導致被害人身體傷害如輕微傷以上後果;導致被害人自殺自殘等。具體情況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關於刑法修正案九強制猥褻罪的規定,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的法律規定,猥褻罪不論是對於女性還是對於男性都是成立的,也就是説,如果是男性遭受到猥褻,也是可以進行審判的,但是,我們在進行認定時候,還是需要掌握好一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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