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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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是什麼?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是什麼?

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當遇到一些從未見過的事情 ,雖然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 ,但明顯違背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時,即可把此情形作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的; 尋釁滋事犯罪行為表現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

(3)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5)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尋釁滋事罪主體特徵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在結夥尋釁滋事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可見,主犯應對在他 故意傷害罪 指揮下的犯罪及其後果承擔全部責任,但對超出他的指揮範圍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在我國來説是嚴重禁止的,也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治安,嚴重的威脅到別人的生命安全,而且這也是屬於故意犯罪,知法犯法,而且我國對於尋釁滋事的處罰也是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遵紀守法,做一個良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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