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華詐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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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華詐騙怎麼辦?

最近幾年來中國的外國人多了,其中也有一些是不務正業的。冒充各種身份對國人進行詐騙,那麼如果遇到這樣的人應該怎麼辦呢?本文就將外國人在華詐騙犯罪怎麼辦,如何處理作如下説明,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也就是説,我們是法治國家,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不論犯罪人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被侵害的是我國公民的利益還是外國人的利益,都應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所謂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指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在履行職務期間享有的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和其他待遇的權利。聯合國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我國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對外交人員的範圍及有關特權與豁免都作了具體規定。

這些人犯罪後採取外交途徑解決的人,具體包括:(1)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2)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辦、參贊、武官、祕書、隨員等;(3)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4)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途經我國的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6)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有協議互免簽證)來中國的外交官員;(7)經我國政府同意給予特權與豁免權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8)依照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和我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應享受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來中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以及臨時來我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專家和派駐我國的代表機構的人員。

除了這些人以外,其它外國人就要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由市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偵查,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我國《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凡是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他繼續居留我國將會對我國國家和人民利益產生危害,就可以(不是一律)適用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必須在所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之後,再執行驅逐出境。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併兼顧我國與其所屬國之間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形勢等,綜合考慮是否適用

當然,辦理外國人犯罪案件,一定要謹慎處之。對於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國人犯罪案件,執法機關要執行逐級報告制度,並將進展情況等及時通知我國駐外使、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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