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用卡詐騙應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境外信用卡詐騙應該怎麼辦?

現代社會,雖然我國一直在倡導公民應該遵紀守法,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進行犯罪行為,信用卡詐騙行為便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犯罪,最近一段時間,境外信用卡詐騙比較猖獗。那麼,如果遇到境外信用卡詐騙應該怎麼辦?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如果遇到境外信用卡詐騙應該怎麼辦這個問題。

一、境外信用卡詐騙應該怎麼辦?

因為涉及到刑事犯罪,應該及時的進行報警處理。

二、信用卡詐騙罪概念簡述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首先小編必須告訴大家的是,信用卡詐騙屬於刑事案件,涉及到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管是境內還是境外都應該第一時間進行報警處理。如果大家對於遇到境外信用卡詐騙應該怎麼辦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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