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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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範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幹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託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羣眾等。

(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羣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

(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

首先解救被收買的婦女或者是兒童是屬於執法行為,這是為了保證他們的人生安全。也是對拐賣兒童婦女手段的打擊,任何人不得阻止,一旦阻止,即使違法行為,並且很有可能造成阻礙執法將會被進行逮捕。情節嚴重,將會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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