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在檢察院翻供不認罪時法院該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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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在檢察院翻供不認罪時法院該如何審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很多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有一項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時,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許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在檢察院翻供不認罪時法院該如何審理?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簡單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陳述不一致,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陳述筆錄,並針對筆錄中被告人的陳述內容對被告人進行詢問或者提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  

第三百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證人等翻供、翻證的材料以及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應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條 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一)認為訊問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或者翻供,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四)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一併移送審查。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什麼是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在檢察院翻供不認罪時法院該如何審理等問題及相應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也就是説,如果在這種時候出現了翻供不認罪的情況,檢察院可以將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對其進行審查,以確保案件的事實可以得以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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