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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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禁漁區、禁漁期指對某種重要的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的場所等劃定的一定區域,在一定的時間內,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過國家關於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漁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網捕魚等等。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經常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的;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抗拒漁政管理,行兇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是屬於國家禁止的法律行為,只要一旦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那會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一般在量刑上面就要看國家受到的損失大小來進行判決,所以,禁止捕撈的是屬於國家需要保護的,這也是我們千萬不要觸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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