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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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單獨的實行行為,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本罪的相關內容在本文中有詳細介紹。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5]

處罰

根據刑法第320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2)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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