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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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立案標準

通知稱,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税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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