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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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怎麼處罰?

犯了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怎麼處罰?

犯了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税務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少徵税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税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税收造成嚴重損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此罪,如果税務工作人員在税收徵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給國家税收造成損失,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區分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税款,偷税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税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税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税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税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税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税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税務人員與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徇私舞弊行為,以及不徵税款的犯罪目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應當對國家機關的相關違法人員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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