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三個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一般來説,自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投案自首的三個條件

1、犯罪人自動投案。指犯罪事實或犯罪人尚未被發現,或者已經發現犯罪人但未採取訊問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已實施了犯罪並聽候處理的行為。對於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的行為。

2、自動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後必須自動直至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多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後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須接受國家的審判。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