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個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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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個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幾條

個人信息在現代信息科技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時刻保持警惕的心保護個人信息。可是儘管如此,還是有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泄露出去,對公民的社會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嚴重影響。對此,我國刑法對泄露個人信息罪作了相關規定。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泄露個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幾條

非法泄露、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獲  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3、【律師解讀】  

(1)從犯罪構成各方面綜合來看,修正條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兩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購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列舉性的表述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上述列舉的五個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取決於對條款中的“等”字的解釋。個人認為,從目前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觀情況看,本罪的犯罪主體應作擴張性解釋,將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均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3)我國尚未制訂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沒有相關的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義務性規定,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義務。因為修正條款要求“違反國家規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也不宜將其認定為犯罪。  

(4)公民個人信息外延過大,修正條款中表述的“個人信息”的範圍有待進一步明確。  

(5)修正條款罪名的成立還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何為“情節嚴重”應及時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利於司法實踐中的準確認定。

綜上所訴,關於泄露個人信息罪是刑法第幾條的問題,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修正案之後又在其後面增加了一條。總而言之,不管泄漏個人信息罪是在刑法第幾條,刑法對此罪都做了嚴格規定,能夠有效打擊泄漏個人信息犯罪行為,提高公民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適應了時代前進的步伐。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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