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罪的量刑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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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幕交易罪的量刑是怎麼樣的?

內幕交易罪的量刑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二、內幕交易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消息的人違反了他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他認為這些情報不屬於內幕信息。

綜合上面所説的,內幕交易罪就是屬於非法獲取公開的信息,而進行實施交易,此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對於此罪是屬於故意的犯罪行為,如果是以過失造成的損失,那麼是不會按此罪來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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