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被害人怎麼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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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被害人怎麼追回損失?

隨着人們的收入的增長,為了讓手裏的財富增值,所以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金融投資產品。但是,各種旁氏騙局類的經濟詐騙份子開始利用人們的這個心理,實行各種各樣的集資詐騙。集資詐騙在外國屬於刑事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依法需要承擔相關刑事責任。那麼,集資詐騙被害人怎麼追回損失?詳情參考下文。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集資詐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關於本罪罪狀的表述,有人認為顛倒了行為目的與行為手段,易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混淆,因為這二罪都是以欺詐方式進行的集資犯罪,故宜表述為“以集資的方法進行詐騙”為妥。兩種表述均成立,因為本罪的預備和着手須以詐騙方法開始而且這種詐騙方法的實施貫穿於本罪實施過程始終,詐騙和非法集資都是非法佔有非法集資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機結合方能實現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本罪行為的目的是“非法佔有”,所以將“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或“以非法集資方法進行詐騙”表述為行為手段都是可以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規定,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其中第八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採納,學理上,有人將本罪罪名定為集資欺詐罪或非法集資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中,將本罪定為集資詐騙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被害人要如何追回款項

看具體情況:

1、未報案的,在偵查中,可能已經查明是受害人;

2、未報案,偵查中又沒有發現的,那等於不存在。

對於集資詐騙款的返還,一般會由專案小組進行專門的處理,受騙羣眾一般要先進行登記,再根據總的詐騙款與追回款,計算出返還比例,然後按比例返還。沒有報案,偵查中也示發現,又沒有進行權利登記的,自然是無法得到返還的。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刑事部分已經查明受害人的具體事實,只需要同案起訴即可。檢察機關會告訴受害人有追訴權利,並告訴受害人案件進程,如何遞交訴狀。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沒有賠償能力,則司法機關無法保證你的賠付會及時性。根據法律的規定,你仍然對被告擁有追索權,在獲得賠償之前都可以追索。但通常意義不大。

不過,受害人在刑事審理中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承擔訴訟費,有這種機會給你,可以嘗試追索。

如果集資詐騙人歸案處理的,並且已經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受害人登記的,那麼在辦案中一般都會依據查處的資金進行按比例償還,如果查處的資金無法完全清償受害人的損失的,受害人還可以繼續提起民事訴訟,但是能不能追回損失,就另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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