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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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辦理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關於辦理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確保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的實際情況,現對辦理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

2、故意毀壞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

二、故意破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三、故意破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有什麼?

1、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罰。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故意破壞財物犯罪案件的審理,在數額認定上面比較重要,這個關係到量刑標準。根據目前規定,故意破壞財物經過鑑定達到五千元及構成數額較大,而達到五萬則是數額巨大的標準。法院判刑會主要根據這個標準執行,再結合故意破壞財物的情節及社會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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