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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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我國刑事法律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應當被怎樣處罰?另外,在實踐中,我們應當如何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下面,隨本站小編來認真學習下,希望對你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税,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事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延伸補充: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結果犯。依本法規定,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複雜。如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關税,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的進口貨物、物品;(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3)未補繳應繳税額;(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税額達到5萬元以上。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補繳了關税的;雖然未補繳關税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税、免税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税,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對象均為特定。隨着實踐的發展,單個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對象將進一步縮小。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會受到哪些刑事處罰的詳細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一般情形下,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將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更加嚴重的,將會被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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