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爆炸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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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過失爆炸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依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據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什麼叫過失爆炸罪

(一)過失爆炸罪的概念

過失爆炸罪,是指行為人出於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過失爆炸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的行為。過失爆炸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如果爆炸不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的,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3)必須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説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後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誌。(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必須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爆炸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表現為過失,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二、過失爆炸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過失爆炸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爆炸罪的處罰起點,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過失爆炸罪的認定條件,首先是在犯罪人員非主觀意願的狀態下,一些不得當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受到了身體上的嚴重傷害。如果該行為造成的爆炸,造成了人員重傷以及財產受到重大損失,那麼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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