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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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認為非法行醫就是指不持有行醫資格證的醫生對患者進行治療和診治,那麼到底在我國的司法概念裏對於非法行醫是如何解釋的呢?如果發現非法行醫罪應該如何處置呢?非法行醫罪立案標準又是什麼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衞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以上就是由本站的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相信現在大家對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已經有所瞭解了吧。如果大家身體出現狀況還是要選擇大型的醫院進行治療,最好不要選擇小診所,這樣容易遇到沒有行醫資格的醫生。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了類似的法律問題,歡迎找尋我們本站的律師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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