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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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非法採礦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採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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