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哪個部門管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遺棄罪哪個部門管理?

人人都主張在社會中每個人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但是,在我們的生活中總能聽到小孩被遺棄,並且每天都在上演這類的事情,那麼對於一個被遺棄的孩子而言,這對他(她)公平嗎?近幾年了國家在不停地為這些孩子找回公道,為之立下了相應的法律。那麼對於遺棄罪哪個部門管理?本文主要闡述遺棄罪的相關問題。

一、什麼是遺棄罪

本罪不是家庭犯罪,而是人身犯罪,本質是將需要扶助的人置於不受保護的狀態,進而使其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的犯罪。

1、扶養義務主要來自:第一,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義務,主要是指親屬法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義務。第二,基於合同行為產生的義務。例如,受僱保姆對嬰兒的照顧義務。第三,基於業務所產生的義務。例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人員,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養義務。由此可見:行為主體與行為對象不限於家庭成員之間。例如,某孤兒院院長用卡車將低能兒拋棄到郊外,構成遺棄罪。

2、行為對象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3、拒絕扶養:本質含義是指使他人生命、身體產生危險,或在他人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時不予救助。

4、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

關鍵區分:生命所面臨的危險是否緊迫,生命對作為義務的依賴程度,行為人履行義務的難易程度。例如,甲將嬰兒置於醫院門前,屬於遺棄罪。乙將嬰兒放在空曠無人的高樓樓頂上,屬於故意殺人罪。

二、遺棄罪量刑標準

遺棄罪定義: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的相關刑法條文《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棄罪的相關法律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遺棄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四、遺棄罪的管理部門

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此時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自訴。

綜上所述,我們對遺棄罪哪個部門管理這一問題進行了闡述,遺棄孩子或是老人等都會遭到法律的制裁,在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無論是帶有疾病的孩子,還是年邁的老人,我們都應該儘自己的全力去照顧他們,履行起照顧他們的義務。這樣才不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才能營造一個和諧美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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