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遺棄的管轄部門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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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遺棄的管轄部門是哪個?

我國每年發生大量的兒童被遺棄的事件,其中很多達到了遺棄罪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是處理刑事案件的主要負責機關,羣眾發現兒童被遺棄後,應當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接到羣眾報警後,會展開調查,並決定是否立案。那麼公安機關的遺棄的管轄部門是哪個?下面就由小編簡單介紹下吧。

一、公安機關的遺棄的管轄部門是哪個?

遺棄罪一般情況下屬於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遺棄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遺棄罪,指的是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我國的規定,遺棄罪的客體是被遺棄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具體來説,拒絕扶養包括具有扶養義務並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按照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應當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之規定,犯遺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對於遺棄罪,行為人的行為及情節將對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遺棄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內部分為多個部門,各個部門側重的工作不同。遺棄罪屬於刑事犯罪,也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的遺棄的管轄,往往是由刑事調查部門負責。當鎖定犯罪嫌疑人後,公安機關在掌握其遺棄罪的確鑿證據後,會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請公訴,最後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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