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文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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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文司法解釋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司法案件時,很多的時候都是按照刑法中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那麼,刑法全文司法解釋又是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的小編查詢了有關刑法的相關內容以及解釋整理出下文,供大家來閲讀了解。

一、刑法全文司法解釋

(一)第一條

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於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據的規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社會經濟基礎的反映。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性質決定了我國的刑法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有着本質的不同。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據的規定中明確地體現了我國刑法的本質特徵。

本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兩方面內容:

1、制定刑法的目的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我國刑法的目的就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因此,它決定了我國的刑法與其他一切剝削階級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是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政治制度和社會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決定了制定我國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其中“懲罰犯罪”,就是通過刑法,規定什麼是犯罪,哪些行為是犯罪,犯什麼罪應受到什麼樣的懲罰的方式,對任何觸犯刑法規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懲罰犯罪提供法律武器,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保護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這裏所説的“保護人民”,不僅是指保護人民個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國家安全、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不遭到破壞。

2、制定刑法的依據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我國刑法的依據有兩個:一是憲法;二是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憲法關於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規定,關於國家的政治、經濟的基本制度的規定,關於保護公共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規定,關於保護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規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據。憲法序言中所確定的指引中國革命走向勝利並取得社會主義事業成就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仍是制定我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根據。建國以來,我國在同各種刑事犯罪的鬥爭中,曾制定了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等單行刑事法規,特別是1979年制定了我國第一部刑法典以及隨着實際情況的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一系列的“決定”和“補充規定”,對刑法加以修改和補充。這些法律的實施,對加強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都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並積累了同犯罪作鬥爭的大量經驗。同時,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進行。國內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的滲透、顛覆活動也從未停止,出現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因此,不斷總結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的犯罪,調整我國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效地打擊各種犯罪活動,都是我國制定刑法的依據

(二)第二條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衞國家安全,保衞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本條是關於刑法任務的規定

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衞國家安全,保衞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其具體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衞國家安全、保衞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刑法的首要任務。我國的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人民經過長期革命鬥爭取得的,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制度,是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因此,用刑罰方法同一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勾結外國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犯罪作鬥爭,是刑法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刑法的打擊鋒芒,就是指向這類危害最嚴重的犯罪,這是符合國家和人民最根本利益的。

2、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國家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是社會主義的物質基礎,是進行現代化建設的物質保證。根據憲法關於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刑法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公民生產、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同樣受國家法律保護。因此,刑法對於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其人身權利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利;民主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各項權利;其他權利是指勞動、婚姻自由、老人、兒童不受虐待、遺棄等權利。刑法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作鬥爭,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務。

4、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尤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需要一個良好的經濟秩序,否則,什麼事情也辦不成。因此,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成為刑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予以打擊。

(三)第三條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

1、79年的刑法基本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制定的,如對於什麼是犯罪,以及對各種犯罪和處刑都作了具體規定,但是考慮到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的第一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比較少,只有103條,而且犯罪情況很複雜,可能出現一些犯罪行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沒有規定,因此,為了有利於同犯罪作鬥爭,不得已原刑法保留了有嚴格控制的類推制度,因為保留了類推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未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實施17年來,各種新的犯罪已充分暴露出來,在認真總結同犯罪作鬥爭的經驗基礎上,這次修訂刑法,分則由143條增至350條,對各種犯罪作了大量的補充,並對罪狀和處刑作了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又一項基本原則。

2、《刑法》規定,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具體體現了《憲法》規定的人人平等原則。這一《刑法》原則有兩層含義:

1、要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的任何人,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出身、性別、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情況、職位高低和功勞大小,都應予以刑事追究,公正、平等地適用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只有遵守這個原則,嚴格依法辦案,才能維護和實現《刑法》的權威性。

2、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由於封建殘餘思想、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特權思想在一些人中仍有一定市場,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仍然存在。因此,本條這一規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於在刑法全文司法解釋內容的介紹中,需要明確的是,刑法是為了保護人民且根據憲法來制定的,而且,制定刑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羣眾的財產以及安全,在出現事故時及時的保障人民羣眾的權益,而且,刑法與其他的法律一樣,對待任何犯罪行為,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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