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解釋全文394條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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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解釋全文394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每一項法條所針對的具體內容都不一樣,今天在這裏小編就不具體的為大家介紹刑事訴訟法全文的條款了。隨着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員湧入我國,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新鮮的力量,所以説在我國刑訴法394條中對外國人也有制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新刑訴法解釋全文394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刑訴法解釋全文394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百九十四條 外國人的國籍,根據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確認;國籍不明的,根據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確認。

國籍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本章有關規定,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國籍不明”。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外國人的相關規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可以親自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進行民事訴訟活動,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進行。但是,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一)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1、這是因為,一國的司法制度只能適用本國,不能延伸於國外。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外國律師參加非本國法院的訴訟活動,關係到一個國家的司法主權問題。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是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執行律師職務的,否則,無異於讓外國律師干預本國的司法審判。

2、另外,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目的在於求得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外國律師對法院地國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託非法院地國的律師,往往無助於案件的解決。委託中國律師,不排斥外國當事人委託其本國公民或者其他國家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不排斥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託,以個人名義擔任該國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民事訴訟法對外國人聘請代理人的有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授權委託書是一種重要的訴訟文書,它表示委託人的行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為處分實體權利,因此,授權委託書必須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證明,我國使領館認證後,其效力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可。如果我國與該當事人所在國訂有有關條約,該外國當事人履行了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其授權委託書也同樣具有效力。

3、例如,我國與波蘭等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中就有免除認證的規定,由締約一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機關製作或者證明的並加蓋印章的文件,不必經過認證,即可在締約另一國使用。如果締約另一方國家的當事人完成上述手續,其授權委託便有效。這一規定,只適用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授權委託書的情況。對於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以及在我國領域內雖無住所,但只是在我國領域內作短期停留的,如旅遊、探親、講學、經商時,遞交授權委託書,無需履行公證、認證手續。

三、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我國的新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當中是針對外國人的國籍特地制定的法條。其中規定外國人的國籍是根據外國人入境的時候證件上的確認,對於國籍不明的外來人員,需要有國家駐華使館出具的證明,如果國際沒有辦法查明的話,按照國籍不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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