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1人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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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罪1人如何判刑?

拐賣兒童罪1人如何判刑?

拐賣兒童罪1人根據我們刑法當中的240條的規定來進行,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二、本罪的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孩子來説他們都擁有一個健康成長的權利,但是對於父母來説,他們儘可能的來營造出這樣的一種環境,只不過説有一些情況之下,確實對於犯罪分子有了有機可乘,他們就會利用兒童來進行一個獲利,是販賣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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