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常見形式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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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常見形式為哪些?

一、非法集資常見形式為哪些?

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有5種,分別為借私募假基金之名進行非法集資;假借P2P網絡借貸之名進行非法集資;假借消費購買商品之名進行非法集資;假借公司上市增值之名進行非法集資;假借老年人投資項目進行非法集。

(1)、假借私募基金之名進行非法集資

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者把自己偽裝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資運作不規範,演變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行為。行為人謊稱自己經營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報的投資項目、優秀的運作團隊,以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資者,並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手機短信、微信等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肆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對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以及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均不予考慮,也未進行風險提示。

法規擴展: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2)、假借P2P網絡借貸之名進行非法集資

當下一些機構打着P2P的旗號,設立網絡借貸中介平台,採用虛假宣傳手段,一方面強調借款人項目規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風險低、回報快等;另一方面則弱化項目的審批瑕疵、保障不穩、模式非法,虛構借款人、借款標的及資金用途,具有極強的欺騙性。實際上,很多P2P網貸的平台客觀上突破了P2P平台作為“金融信息中介”這一本應居中獨立的屬性,直接參與資金募集,甚至成立空殼公司、以這些公司的名義為個人資金使用募集資金。有些P2P平台以虛假的項目募集資金,並隨意支配、使用和揮霍資金,無法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無法保證有充足的資本應對投資人的贖回。

法規擴展

根據銀監會、公安部、工信部、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等活動。

(3)、假借消費購買商品之名進行非法集資

當下一些公司披着商品銷售的“合法外衣”,所銷售商品的種類多為投資人無法鑑別市場價格的商品、未流入公開市場的“自有產品”或以次充好標價虛高的廉價商品。集資者利用此類商品與投資者的投資款進行“對價”,或將商品作為附加收益贈與投資人。他們多與投資人約定定期對商品進行溢價回購,或約定對購買商品款項於一定期限後返還並返利,進而實現保本付息的承諾,吸引投資人。由於此類商品往往無法在市場上進行等值流通,一旦涉案公司資金鍊斷裂,投資人所投入的本息往往都無法得到返還。

(4)、假借公司上市增值之名進行非法集資

涉案公司往往打着境外上市、高新科技開發等“高大上”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公司名義在網上發佈銷售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向指定的個人賬户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5)、假借老年人投資項目進行非法集

一是假借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通過散發傳單、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形式,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投資人對並無相關證照資質的養老項目進行“加盟投資”。

二是通過舉辦養生講座、宴席推薦會、項目參觀遊等活動,以免費體檢、免費聚餐、免費旅遊、發放贈品等吸引老年投資人的促銷形式,包裝部分非正規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承諾高收益,引誘不瞭解投資理財項目的老年人羣體投入資金。

在法治社會的今天依然有很多人在法律上存在盲區,關於非法集資常見形式為哪些?一概不知,上文中就列舉了非法集資常見的5種形式,非法集資是一種犯法的行為,一旦被發現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所以百姓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以免步入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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