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什麼情況下可以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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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什麼情況下可以調低
什麼情況下適用違約金

1、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視為約定的損害賠償。當然,如果違約金的支付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而違約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並存。違約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首先表現在違約金是事先約定的,而損害賠償則是在違約發生後具體計算出來的。其次,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當支付違約金,而損害賠償的適用則要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前提。如果非違約方在違約發生後不能證明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害,則不能適用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之外。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即違約金的支付並沒有給債務人一種違約的權利,債務人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完全代替實際履行。本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説明違約金的支付與實際履行可以並用。


3、對同一違約行為來説,違約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並用的。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能免除有過錯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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