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電力能否犯罪中止?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盜竊電力能否犯罪中止?

一、盜竊電力能否犯罪中止?

盜竊電力能犯罪中止,如果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的,就是犯罪中止。

在認定犯罪中止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問題:

1、自動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動機的倫理性為必要,不要求行為人基於真誠的悔悟徹底放棄一切犯意,只要行為人完全放棄該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2、中止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響中止自動性的判斷。

3、基於目的物的障礙而放棄犯行,不具有自動性。

例如甲意圖竊取特定財物,但發現不存在特定財物的,即使沒有竊取其他財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搶劫鉅額現金,發現對方只有極少量現金,而放棄搶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棄犯行的,不具有自動性。例如,甲受僱殺乙,舉槍瞄準後及時發現對方並非乙而放下槍支,成立犯罪未遂。甲持刀欲砍死躺在牀上的前妻乙,砍了幾刀後發現是自己的女兒丙,甲隨即將女兒送往醫院搶救脱險的,成立犯罪未遂。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一概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二、公私財物的特徵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説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佔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範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佔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佔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所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裏所説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中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 (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在當代社會盜竊這種行為是人人喊打的,雖然説追求財富是每個人都想要的,但是獲取財物的方式必須是合法的,取之於道,否則的話就會受到法律方面的制裁,而這種制裁手段非常的嚴酷,當然在過程當中放棄的話,也會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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