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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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詐騙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侵犯國家金融的秩序,而且必須詐騙的數額已經達到了較大的程度。具體標準如下所述。

1、由於信用卡詐騙行為必然侵犯國家金融秩序,以此作為既遂的標準,是將此類犯罪等同於刑法中的行為犯,從而形成信用卡詐騙中只有既遂沒有未遂的局面。

2、國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種非物質性結果。從涉財產型犯罪來看,通常不宜將非物質性結果作為犯罪既遂的標誌;同時,由於行為人完全可能在實施金融詐騙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避免他人的財產損失,如果將非物質性結果作為既遂標誌,則顯然不利於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財產。

3、刑法對信用卡詐騙罪規定了“數額較大”,旨在限制處罰範圍,如果將國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為既遂,就可能與刑法限制處罰範圍的宗旨相沖突。

4、將行為人實際騙取與控制財物作為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既遂標準,與本罪的主要客體之間也並非矛盾。事實上,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產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個重要表現,如果行為人尚未控制財產,就表明行為對金融秩序的破壞沒有達到既遂的嚴重程度。

5、相關司法解釋也確立了騙取財產為此類犯罪既未遂標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而該解釋所説的詐騙案件包括了信用卡詐騙案件。這表明信用卡詐騙罪也是以行為人騙取財物為既遂標誌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的犯罪形式有多種,包括惡意透支、使用作廢信用卡消費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和其他詐騙犯罪一樣,信用卡詐騙罪的既遂標準是當事人騙取他人錢財,主觀目的是非法佔用。公安機關立案後,會展開調查,確定犯罪事實清楚的話,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院,之後便進入到審查起訴程序了。

信用卡如果存在着詐騙的狀況,那麼將會根據具體詐騙得到的金額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比如説如果詐騙的數額較大,將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如果數額巨大,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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