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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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只有是信用狀況比較好,且有還款能力的公民,才有可能會獲得信用卡,對於無法辦理信用卡的公民來説,是不得在其他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就利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費的,否則擅自處分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