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一、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刑事責任, 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兩罪都屬於侵害林木資源的犯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森林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犯罪主體均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且主觀罪過形式都是故意,但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之間仍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和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其中不僅包括非法採伐的行為,還包括故意毀壞的行為,即使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的行為,如放火、爆炸等方法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伐、毀壞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情節是否嚴重;而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則分別表現為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採伐國有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林木的行為(此為盜伐林木的行為),和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雖有許可證,但不按照該許可證的要求而任意採伐的行為(此為濫伐林木的行為),其中,構成此兩罪的要求具有“數量較大”的非法採伐行為。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和《國家珍貴樹種名錄》所列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對象則指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樹木。

涉及到採伐或者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司法機關在量刑之前,還需要對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進行界定,具體情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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