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賣淫店裏當收銀員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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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賣淫店裏當收銀員會被判刑嗎?

在賣淫店裏當收銀員會被判刑嗎

在賣淫店裏當收銀員可能會被判刑的,因為收銀員收費是直接參與者。但對於收銀員可能會按照從犯處理,除非收銀員是組織賣淫的主要犯罪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賣淫嫖娼的處罰標準

我國《刑法》中,沒有賣淫嫖娼罪,所以賣淫、嫖娼只是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而不是犯罪。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現在有很多的賣淫店,可能都是偽裝成美容院,足療店以及其他各種娛樂場所,實際裏開展的就是賣淫嫖娼的活動,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基層職工對此確實不知情。意思就是,會不會追究收銀員的法律責任,取決於收銀員有沒有組織參與賣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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