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犯罪中止是指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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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是指的什麼?

法律上犯罪中止是指的什麼?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據此,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形態的犯罪中止,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現的狀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是中止行為造成的結局。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又有嚴格的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依據,中止行為本身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因此,不可將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混為一談。

如上所述,雖然犯罪中止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但它們又具有相同的特徵:

(一)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犯罪過程,這裏指從預備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過程,只要這個過程尚未結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構成尚未處於完成形態,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則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於犯罪是否已經完成,犯罪構成是否已處於完成狀態,要以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為準。前面已經指出,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是複雜多樣的: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的完成形態都不同,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分清各種不同情況,才能正確確定某種犯罪是否已經完成。對犯罪完成後犯罪分子採取的補救措施後者悔改表現,如把竊得的東西再放回原處或者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構成量刑的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

所謂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繼續進行犯罪的活動,包括停止進行犯罪的預備行為和犯罪的實行行為。前者是預備中止,後者是實行中止。一般來説,前者比後者離犯罪的完成更遠,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都輕於後者,因而處罰也應較輕。

綜上所述,犯罪中止是嫌疑人在犯罪的過程當中自動放棄或者能夠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而且對於中止的行為本身是規定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但對於嫌疑人悔改的表現是可以構成減輕量刑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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