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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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什麼?

搶劫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數額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搶劫殺人如何處罰

實際生活中,有些行為人在實施搶劫行為中又故意殺害他人的,對於這類搶劫殺人的案件的定罪處罰要視具體情況:

(一)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三)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一些財產類型的犯罪行為,一般都是用立案標準規定的,比如説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夠構成某一種犯罪行為。比如説搶劫罪就是存在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區別的,需要嚴格的來進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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