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抗辯理由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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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抗辯理由是否合法?

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抗辯理由是否合法?

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抗辯理由是合法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原則上應當由債權人或守約股東舉證,但不宜過於嚴苛,只要其能舉出使人對抽逃出資的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即可,此際,可要求被訴股東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該公司開户銀行的轉賬記錄、土地、房產、車輛、專利等資產權利證書過户登記記錄,證明前述資產過户給公司,之後又由公司過户給第三人的事實證明。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債權人或守約股東主張抽逃出資股東承擔責任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然而,由於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多以隱蔽方式進行,現實中由於瑕疵出資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保存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中,如公司的業務往來賬冊,包括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賬目均保存於公司內部,債權人舉證存在客觀上的困難和障礙。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抽逃出資的股東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對於公司成立必須是在一定的時間內或者是按照公司章程當中所作出的規定時間進行繳納出資,如果存在着抽逃出資的現象,那麼可以通過對其進行起訴的方式要求補足資金,並且承擔相關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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